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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对人大提议第616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船舶挂号的建议》的回复
2016-11-04 3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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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船舶挂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 ? ? ?首先谢谢您对我国融资租赁船舶挂号相关事宜的极大关注和支持。建议中剖析了现在船舶融资租赁挂号中保存的问题和缘故原由,并提出了强化融资租赁船舶性子的可识别性、参照船舶典质权挂号收费标准收取融资租赁挂号用度的建议。

? ? ? ?一、关于强化融资租赁船舶性子可识别性事宜。凭证《关于加速融资租赁业生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关于增进金融租赁行业康健生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关于“完善船舶挂号制度,增进船舶金融租赁营业康健生长”的精神,我局于2015年1月印发实验了《船舶挂号事情规程》,划定了在光船租赁挂号证书上附注“融资租赁”字样以昭示融资租赁关系的方法,与您提出的在光船租赁挂号证书上备注“融资租赁”的方法一致。

? ? ? ?二、关于参照船舶典质权挂号收费标准收取船舶融资租赁挂号用度事宜。我部十分重视您提出的关于参照船舶典质权挂号收费标准收取船舶融资租赁挂号用度的建议。我部已向相关职能部分反响意见,建议将融资租赁挂号收费标准确定为按次收费。

我部将团结贵代表意见,对船舶融资租赁挂号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后将以贯彻《关于加速融资租赁业生长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增进金融租赁行业康健生长的指导意见》要求为契机,起劲与相关职能部分相同,完善船舶融资租赁挂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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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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